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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办法》 建立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贯通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乐清市人大常委会于近期出台《关于建立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贯通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探索创新基层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贯通工作机制,助力推进高水平建设法治乐清、平安乐清。具体内容有:


01

明确工作目标

聚力打造法治监督共同体

《办法》要求,实现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衔接贯通,检察机关要回应人大代表关切,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建议,针对涉及社会民生热点问题事项及时制发检察建议;要推动将党委关心、政府关注、群众关切的典型检察建议事项转化为代表建议内容;常态化开展法律监督进代表联络站活动,促进检察监督和代表监督形成良性互动,不断推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形成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合力,打造法治监督共同体,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办法》还要求,要积极实施数字赋能监督,推动人大、司法、行政等机关信息共享,提升精准监督水平,提高监督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助推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02

明确监督议题

实现联动监督常态化

《办法》规定,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与检察机关确定联动监督议题,开展具体的联动监督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开展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发现的问题线索,符合检察机关监督情形的;以及市人大代表在履职工作中发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可能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或已经造成较大损失且属于检察监督范围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于检察监督事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该事项涉及违法情形具有普遍性、典型性,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监督事项中涉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有关单位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检察机关的书面监督意见,拒不回复,或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实施联动监督。对于重大突出问题,在调查核实后,检察机关还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提请审议。


03

注重规范流程

实现联动监督的有序推进

《办法》明确,检察机关接受市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代表建议或者问题、线索,符合条件的,转为案件处理,或者根据情况依法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或提起公益诉讼等予以监督;不符合处理条件或者需要进一步调查了解的,应当反馈并说明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接受检察机关联动监督事项,可以要求被监督人对该事项的检察建议等落实情况提供报告,或者组织代表视察,必要时可以依法启动特定问题调查。对联动监督事项的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第三方机构等共同参与。对检察机关开展的法律监督活动,被监督单位不予配合的,或者对检察机关制发的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经提醒仍拒不改正的,市人大常委会视情依法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方式进行监督,向市委以及被监督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被监督单位对联合督办的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复核,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04

强化履职保障

有效提升联动监督的执行力

《办法》在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向市人大常委会定期报告法律监督工作、法律监督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等制度的基础上,强调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履职保障,要求市人民政府、市监察机关、市侦查机关、市审判机关、市刑罚执行和监管机构加强对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在具体内容方面,明确了推进执法业务数据和司法行政数据共享;建立健全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刑事撤案(终止侦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治安处罚等方面的执法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在生效法律裁定案件执行方面的信息实时共享机制;落实派驻检察官办公室实体化运作、重大涉法情况通报、案件移送和办案协作等检察监督机制;对检察机关移送的不依法配合支持法律监督工作的问题线索,监察机关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形成监督合力等五个方面的重点工作内容。


文丨钱地虎    编辑丨郑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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